第一篇: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管理工作调研报告
文章标题: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管理工作调研报告
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在驻在单位有效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对于驻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至于全局工作的影响,其作用是不可或缺的。因此,如何加强和改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必须看到,自1993年纪检监察合署办公以来,派驻纪检监察机构
,实行纪委、监察部门和驻在单位党组(党工委)双重领导体制,但实际上纪委、监察局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领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业务指导方面,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管理工作如人员编制、负责人的考察考核、选拔任用等等,几乎是空白。所以,加强和改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管理工作是摆在我们各级纪委、监察部门面前的新课题。为此,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笔者只能就近几年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工作开展情况,尤其是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及其成因,进行有关思考。
一、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从我市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开展的工作看,客观地说对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起了一定积极作用的,主要是配合市纪委、监察局在全市开展的纠风,源头治腐,查办案件,领导干部廉政自律,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等工作。但是,他们独立的在驻在单位有效地开展各自的纪检监察工作,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是很不够的,很多市直单位违规违纪现象很大一部分由市纪委直接处理,正因为这样,牵扯了市纪委、监察局的很多精力,综合起来主要有“5个薄弱”:一是办案工作薄弱。1998年以来我市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占全市基层纪检监察机构总数的一半以上,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总数为546。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办案总数不到10。而1998年至1993年中纪委二次全会期间,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办案数更是屈指可数。此处,从所办案件的性质看大多数是送上门户的“死老鼠”一般为违反计生政策、司法机关处理移送,市纪委责成立案的案件。二是监督检查工作薄弱。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有一项及真重要的职责,那就是监督检查驻在部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党和政府决策情况,在党章和监察法规一定的范转围内,对驻在单位党组(党工委)及其成员和其它党员干部实行监督,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种监督检查的职责发挥的作用甚微,我市纪委近几年查处的公车违规,手机费用违规、公款吃喝、私设小金库等现象有42,发生在派驻纪检监察机构驻在单位,这就很能说明其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三是纠风工作薄弱。市直单位的部门和纠正不正之风工作实际上最快最有效的治理是充分发挥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况,因为他们应该对驻本单位的纠风问题最了解,处在最前沿,最能协调驻在部门研究制订本系统、本行业预防和治理行业和部门不正之风,95年我市卫生部门纪委在市医疗卫生系统开展医德医风教育整顿取了了成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但是这种例子不多,相反的例子却有一些。四是党纪政纪教育工作薄弱。每年只有少数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开展了一次党纪政纪条规教育。五是源头治理措施和建议薄弱。大多是按照市纪委、监察局的部署去做,创造性的与驻在单位党组(党工委)研究,部署制订源头防腐机制制度不多,向市纪委提出有关建议意见更是很少。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驻在单位大多是重要的职能单位,他们的在源头防腐工作中作用应该是举足轻重。
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成因。
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存在的以上五个方面的薄弱环节成因是交叉而复杂的,不能单就某个薄环节简而述之,应该辩证的,对立统一的看待,综合来说主要有6个方面。
1、思想认识上“怕”字作祟。一方面驻在单位党组(党工委)主要领导不能正确认识发展和反腐的辩证关系,怕反腐败的辩证关系纪检监察工作会妨碍中心工作,束缚手脚,同时也怕本单位有了违规违纪现象会影响本单位争先创先,担心自己管辖的单位违规违纪曝光后受到追究,影响政绩,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也怕驻在单位领导不高兴,除非市纪委有明确指示的工作,一段驻在单位领导不开口基本上无所作为,至使工作主动性不够。
2、领导关系“顺”字不够。由于种种原因,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不能很好的理顺,双重领导体制的关系,不能正确处理,既保证市纪委、监察局布置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的完成,又保证驻在单位业务中心的完成,没有字会“五指弹纲琴”的工夫,没有把纪检监察工作较好地溶入到驻在单位中心工作中去。
3、工作职责“偏”字当头。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兼职过多,或兼分管其它职能,或大部分时间从事驻在单位业务中心工作,和我市一段时间蹲点扶贫成了纪检组长的专利,以至出现“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的现象。
4、考核考察“真”字不够。由于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人员编制、福利待遇在驻在单位。尤其考察测评都是驻在单位领导和党员干部参加,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负责人政治命运和前途,由很大程度受他
们的影响,市纪委、监察局的业务考核真正对其职务变动起作用微乎其微,从而造成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开展本职工作存在不敢、不能、不会的现象,这方面体现在办案工作中尤为明显。
5、岗位配备“虚”字,作怪。近几年我市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很多是光杆司令,而且变动较快,且有时只有纪检组长,其中有些是为了解决级别待遇的此处办公条件,尤其是办案
条件,大都不尽人意,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干部配备不强,纪检监察业务不熟。素质不高的状况。
三、加强和改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作用的对策。
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成因是造成目前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工作现状的主要瓶颈,充分发挥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职能作用,关健是加强和改善对其管理工作。
1、立足长远,转变观念,统一思想认识,不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
为适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需要,进一步发挥中纪委、监察部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作用,加强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管理,中纪委监察部根据中纪委四次全会精神于2014年9月4日印发了《关于加强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管理的意见》,之后历次全会以及,中纪委向党的十六大工作报告中也再次强调要改革现行的纪检监察体制,加强对派驻机构的管理,省纪委、景市纪委,我市纪委也相继出台了《关于(省)市直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意见》,为加强和改善对派驻纪检监察提供了依据和前提,当前我们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为此契机,把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深入进行下去。一方面,组织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把学习贯彻落实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有关文件作为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任务之一,做到报刊上有字、电台有声、电视上有像,转变观念,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到随着政治经济体制不断深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逐步实现,纪检监察体制必须适应不断变化的新情况新形势。另一方面,不但在纪检监察干部中,还要在全体党员干部中开展一 ……此处隐藏11592个字……使用等事项进行监督;二是主持或参与制定、修订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 - 1 -
作效能的规章制度,组织学习培训,检查制度落实情况;三是开展机关效能督查、考核;四是开展纪律教育活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但调研中发现,部分派驻机构仍存在职能定位不准、工作机制不完善、工作方式单一等问题,工作效果不尽理想。
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制度设计存在缺陷。目前,各派驻纪检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名,人事关系、组织关系、供给关系、办公经费、办公地点等放在驻在单位。这一制度设计便于派驻机构开展日常监督及解决后勤保障问题,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在同一个锅里吃饭”,两者利益关联紧密,甚至造成派驻机构、内设机构混淆的假象,双重领导体制下“自己监督自己”、“下级监督上级”的弊端仍然客观存在。组织人事关系、后勤保障受驻在单位掣肘,纪委对派驻机构的领导管理力度被削弱,派驻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责时难免畏手畏脚,监督效果大打折扣。
(二)职责定位不尽准确。一方面,部分派驻机构过度涉入驻在单位内务,忽视履行纪检监察职责。调研中发现,不少派驻纪检组长分管信访、维稳、老干、扶贫、政策法规等工作,少部分分管重点业务,个别还涉及财务管理,纪检监察工作反而成了副业。究其原因,一是制度设计缺陷所致;二是驻在单位、派驻机构本身对派驻纪检组的性质、职责存在主观认识上的偏差;三是部分纪检组长从本单位或相关单位业务岗位改任、调任,与驻在单位的业务联系紧密。另一方面,个别派驻机构过度强调独立
性,没有正确认识协助驻在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其重要职责,对相关工作的主观认识和执行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工作机制尚未完善。派驻机构工作规范、工作汇报、绩效考评等配套制度未到位。一是驻在单位与派驻机构协调配合机制未建立。大部制改革后,部分党政机关仍处于磨合期,其职能部门与派驻机构的沟通协调不通畅。派驻党委人大政协机关、区委政法委的两个纪检组长不是相关单位的党组成员,对相关单位工作信息掌握不足,难以有效开展工作。二是工作规范不完善,开展工作无章可循。部分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的业务不熟悉,在缺少规范指引的情况下,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三是区纪委与派驻机构的业务联系机制不完善。新任纪检组长、副组长对纪检监察业务不够熟悉,区纪委业务指导、业务支持不到位。派驻机构工作汇报未形成制度。
(四)监察室设臵不规范。目前,我区仅对党政部门派驻纪检组,没有派驻监察室。各单位监察室的设立不统一、不规范,有的单列设臵为内设科室,有的加挂在其他科室内,有的未经编委核准,不符合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从调研掌握的情况来看,部分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工作量未臻饱和,其驻在单位设立监察室的必要性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三、关于进一步做好派驻机构工作的几点思考
目前全国各地实行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主要有三种模式:1.分片(系统)派驻;2.直接派驻;3.混合方式派驻,分
片派驻和直接派驻两种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运用。无论哪种模式,组织人事关系、后勤保障都是影响派驻机构能否充分发挥作用的重要因素。分片派驻通常将组织人事关系、后勤保障归口纪委(监察局)统一负责,直接派驻则通常放在驻在单位。分片派驻的长处在于监督者与被监督者泾渭分明,避免了角色冲突造成监督失灵,不足之处在于派驻机构游离于被监督单位工作业务之外,监督的直接性、及时性受到限制。直接派驻则恰恰相反,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的关系较难把握,过于紧密则影响监督效果。我区的派驻机构工作处于两难境地:分片派驻的,游离于被监督单位之外,在工作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工作无处着手;直接派驻的,过度涉入驻在单位工作业务,产生“裁判员”与“运动员”的角色冲突。但是在我区党政机构大部制改革、简政强镇事权改革的大背景下,混合方式派驻无疑是较为符合实际需要的制度选择。在不突破整体制度设计的前提下,应进一步加强配套制度保障,探索改革供给渠道,工资福利、大额经费由纪委供给,人事受纪委管辖,考核奖励由纪委负责,办公场所及日常办公保障则由驻在单位提供,削弱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的利益联系,加强纪委对派驻机构的领导管理力度,确保派驻机构发挥监督职能作用。
(一)理顺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的关系。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派驻机构负有协助驻在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除信访等与纪检监察工作有密切联系的工作之外,派驻纪检组长不应主管、分管驻在单位的其他业务,彻底解
决“裁判员”、“运动员”角色冲突的问题。派驻机构应积极通过参加驻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参加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日常工作巡查等形式履行监督职能。
(二)建立健全工作运行机制。工作机制缺失的客观现状决定了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难以监督到位,必须建立严格规范的工作运行机制,才能有效地开展工作。一是建立参加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制度。驻在单位研究讨论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推进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会议的,必须通知派驻机构参加或列席会议。二是建立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加强双方的沟通交流、信息通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协调配合。三是建立派驻机构介入驻在单位业务监督的程序规范。设定派驻机构介入驻在单位业务的条件,规范介入监督调查的工作程序。四是建立业务联系与工作报告制度。区纪委应加强与派驻机构的业务联系,建立派驻机构参加纪委业务会议制度,征询派驻机构对纪委各项工作的意见。派驻机构应及时向区纪委报告工作计划、专项监督检查情况、重大紧急情况,形成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的工作报告制度。
(三)加强业务交流和培训,提升派驻机构业务水平。加强纪委各职能室与派驻机构之间经常性的业务交流,根据派驻机构的工作实际,为其提供制度规范、工作资讯等业务支持。组织各派驻机构之间进行业务交流,到先进地区、先进单位考察学习,开展集中培训、委托培训,不断提高派驻机构开展纪检监察工作
的业务水平。派驻机构自身也应加强对驻在单位相关业务和纪检监察业务的学习,适应岗位工作需要。
(四)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建立轮岗交流机制。对派驻机构定期进行考核,建立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述职述廉制度,到其驻在单位开展民主测评,对派驻机构的工作作出客观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评先评优、提拔任免的重要依据。要建立健全轮岗交流机制,在纪检监察机关与派驻机构之间、各派驻机构之间进行轮岗交流。在同一岗位工作时间较长或按规定需要回避的;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接触时间过长,容易形成利益共同体的,应进行轮岗交流。
(五)关于党政部门内设监察室的问题。在纪律检查机关对党政部门单派驻纪检组的情况下,党政部门设立监察室,有利于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协调配合开展纪检监察工作。但监察室的设臵应符合工作实际需要,符合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能为了安排领导职位而设臵冗余机构。在纪检监察工作量不饱和的情况下,设立监察室将造成机构膨胀和资源浪费。为了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顺利开展,如确有必要的,可以考虑设臵专职纪检监察员,从精通业务的骨干中选任,配合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专职从事纪检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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