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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论文(通用多篇)

时间:2025-02-21 08:53:40
案例分析论文(通用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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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论文 篇一

(一):合同的概述与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题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具有一下特征: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合同的目的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

合同按照不同的标准和角度有很多不同的分类。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共计15个分类。而除此之外,合同还包括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实践合同等几大类。

(三):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指调整当事人之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合同法包括所有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法规;狭义的合同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而合同法适用于各种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主要是财产关系;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使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四):合同法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合同的订立必须友好平等协商。

2、自愿原则。自愿原则也是合同法的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是否缔约,和谁缔约,和采用怎样的形式,内容如何的均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规定范围内自行决定。

3、公平原则。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准则,维持各方利益与风险的均衡。

4诚实信用原则。城市守信本事道德准则,而市场经济是讲求秩序的经济,良好的市场经济要求经营者城市经营,童叟无欺。因此,诚实守信上升为法律原则,要求当事人讲信用,不得欺诈或有其他违背该原则的行为。

5、公序良俗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必须尊重社会良善风俗,最受社会公共秩序,不得岁还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自由:

合同自由的含义

所谓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选择合同内容、变更和解除合同、确定合同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在西方国家的合同法中,合同自由是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的一条主线,是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因此,我们必须深入探讨合同自由的含义;具体而言,合同自由包括以下五方面 :

1、缔结合同的自由。双方当事人均有权选择是否缔结合同的自由,这种自由是决定合同内容等方面自由的前提。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当事人有权自由决定与何人订立合同。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双方当事人有权决定怎样缔结合同具体条款的自由。从自由决定合同内容上说,当事人有权通过其协商,改变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同时也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有名合同之外,订立无名合同或者混合合同。但是,合同的内容若违背了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则将被宣告无效。

4、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在合同成立以后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

5、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缔结合同的形式由双方当事人自由选择。

合同自由的体现:

在新合同法出台之前,中国处于“三法鼎立”的局面。三部旧合同法带有很多计划经济的痕迹,他们强调国家有权干预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严格限制当事人的合同自由。新合同法取代旧法是一个重大的历史性进步,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在合同管理方面,新合同法大大减少了政府对合同的行政干预。

政府对合同的干预主要体现在合同管理,而合同管理是与合同自由相矛盾的。从合同管理制度的产生来看,它反映的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要求和观念,与市场经济不相协调。而且,合同管理明显属于公法的范畴,新合同法作为私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此是不能予以规定的。

(二)、在合同的订立程序方面,新合同法第一次在新中国合同立法中系统、完整的规定了要约与承诺制度。要约和承诺是订立合同的必须程序,一方面,这一缔约制度包含了当事人意志自由、双方的合意本身即可构成合同并产生相当于法律效力的思想,是私法自治、合同自由的充分体现;另一方面,要约与承诺制度所具有的严格的程序性,又为合同自由原则在缔约阶段的实现提供了坚强有力的保障。

(三)、对合同形式的规定,新合同法采取了十分宽容的态度。新合同法在合同形式方面的重大突破,这不仅适应了现代商业运作的便捷和经济的要求,而且在更大程度上体现了当事人的缔约自由。

(四)、在合同内容方面,新合同法对合同主要条款只做一般性规定,使得当事人有充分的自由决定缔约内容。 新合同法充分尊重当事人决定缔约内容的自由。

(五)、在合同效力认定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这一点主要体现在新合同法对可撤消合同范围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愿,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也达到了与国际接轨。

(六)、在违约责任制度方面,新合同法充分体现合同自由。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债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七)、在平衡当事人意志与国家意志方面,新合同法充分尊重当事人意志,即在不违反法律与社会公德的前提下,当事人意志较国家意志优先适用。

典型案例分析:

1994 年 4 月 23 日至 5 月底,原告陆续将购得的 1500 万尾虾苗投放到 1614 亩虾池中进行养殖。7 月 11 日双 方经协商后签订一份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合同中规定基本险有三项:固定资产保险金额为 1148 万,费率为千分 之二;流动资产保险金额为 180 万(并在合同所附投保明细表中载明,原材料保险金额 20 万,特种储备物资保险 金额 160 万),费率百分之七。合同“特别约定”中规定:其中流动资产,原材料指对虾苗成本价,特种储备物 资系饵料,经双方协商费率为百分之七,保险责任为;灾害性海潮、海啸造成对虾流失及恶劣气候致使对虾缺氧 死亡。保险期限为 1994 年 7 月 10 日零时起至 10 月 1 日 24 时止。赔偿处理按《对虾养殖保险每日赔付数额表》 计赔。同年 7 月 14 日,原告将总保险费 149184.74 元交付给保险公司。合同签订后于 1994 年 8 月 15 日、9 月 23 日发生两次险情,对于原告对虾绝产损失的赔偿双方发生纠纷。经双方协商被告于 1995 年 10 月

5 日至 11 月 11 日按照保险合同中的约定计赔办法将赔偿总额 353500.50 元付给原告。原告于收到赔付款后起诉到法院,主 张被告依据已废止的《对虾养殖保险每日赔付数额表》赔偿损失显失公平,请求法院对此民事行为予以撤销,要 求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1993 年《对虾养殖成本保险条款(试行) ……此处隐藏16725个字……,就因为家里条件差才更应该努力,自强不息,同时也要正确处理那女同学的关系,把精力放在学习上。就这样多次找她做思想工作,同时也发现这个学生钢笔字写得好,文章也不错,很有潜力,就鼓励她经常练笔,可以在我们院刊上,院报上发表文章,还可以锻炼学生在班级里搞活动,她负责写一些小剧本,并联系语文老师进行指导,再由她自己在班级里物色演员在课余时间进行排练,一开始她并不自信,也不太积极,经过我在班级的号召,并特意安排一些平时活跃也捣蛋的学生去参加,并鼓励他们只要努力就会成功,就这样活动搞起来了,也带动了一批平时表现不好的学生,学生们很热心的去找道具,然后排练,化妆,一遍遍的预演一遍遍的排练改动,我经常会看到放学以后,他们利用空教室自己排练,有时候一个动作反复练习,看到学生们那么认真,我真的很感动,我肯定他们的成绩,在我所带的200多名学生中进行演出,同学们也给予了经久不息热烈的掌声,这几个学生满足的笑了,我深深地体会到,学生们渴望进步,渴望被认可。只要我们善于引导,善于发现他们身上的闪光点,鼓励他们,学生们就找到了方向,就会进步。

4、管理思路、方法及效果:

在后面我们班级大大小小的活动中,在教育工作中,学生的个性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它是教育的结果,也是教育的依据。每个学生都有其独特的个性和智力潜能,是一个完整的个体,他们有着自己的想法和观点,只要能从学生的兴趣、特点入手,了解和掌握学生的个性差异,对学生进行因材施教,总会取得好的效果。

5、案例分析与启示: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发现,这个年龄的学生处于心理叛逆时期,不能一味采取训斥的态度,而且这个年龄的学生缺乏辩证而全面的看待事物的经验,世界观、人生观尚未成熟,可塑性很强。在班级的管理中,要善于了解学生,善于发现学生的闪光点,做学生的朋友,及时激励学生,正确引导学生,让学生自信起来,树立“天生我才必有用”的信心,因势利导,按照学生各自的特点,做细致的工作,让他们都有所进步,有所发展,有所成就。一旦学生有了成就感,对未来充满信心,对自己充满期待,就不再“破罐子破摔,自暴自弃”。这样整个班集体学生都获得不同程度的进步,学生是“百花齐放”,班风、学风明显好转,班级管理取得明显成效。

6、待探讨的问题:

由于要针对这些问题学生,就要花大量的时间、精力去调查了解,感化说服、教育这些学生。由于学生人数多,不能做到把每个同学都带动起来,只能抓两头,带动中间,共同进步,中间的学生不能够完全得到锻炼,也不能够很好的挖掘他们身上具备的潜力,这对他们的整个大学生涯的学习进步乃至以后发展都是个很大的遗憾。

参考文献:

[1]何晓晖。柔性管理及应用―企业管理新策略[J]。商业研究,2000,(3):33-34.

[2]许亚非,向万忠。论以人为本及高校的人本管理[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4,(12):25-28.

[3]旷勇,宁曼荣。柔性管理:大学生思想教育工作的新视角[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5,(7):72-74.

[4]陈明。激励机制在高校管理中的有效运用[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4,(7):52-53.

万福生科案例中各方行为分析 篇九

万福生科能够造假成功,顺利骗过证监会发审委,成功上市并多年未被发现,是多方人员共同参与、努力的结果,这其中会计人员、财务总监、审计人员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会计———造假的直接执行者

在万福生科造假案中,会计人员是造假的直接执行者,在公司管理层的授意下,会计人员直接制造了虚假的原始评价、虚假的会计凭证、虚假的财务报表。

1、虚假的原始凭证

万福生科的主要造假手段是伪造凭证,虚构收入。为了让虚假业务看起来真实合理,万福生科按照业务流程,伪造了销售合同、仓库出入库单、运输单据、销售发票、银行单据等,没有这些原始单据的配合,万福生科财务报表上虚构的。大额销售便无从说起,这导致了原始凭证的失真。

2、虚假的会计凭证

在万福生科20xx年10月25日发布的更正报告中,多项业务的数据发生大幅度缩水。例如,公司20xx上半年的预付账款金额总数为1.45亿,更正后变为1.01亿,前后金额相差0.44亿之多,从中可以分析出,万福生科因预付工程款、设备款等确实曾预付给一些公司预付款项,双方有银行往来账目,但万福生科在原始单据的基础上,总共虚增金额0.44亿元,导致会计凭证失真。

3、虚假的财务报表

最后,虚假的原始凭证和会计凭证,必然导致据此编出的会计报表数据严重失真。

(二)管理层———造假的策划者

管理层是造假的策划者,在这里主要分析万福生科的董事长龚永福先生和财务总监覃学军女士。龚永福文化程度不高,作为一个白手起家的草根企业家,他更关注产品的市场和销售,而不太关注公司的财务,把公司财务基本上交给覃学军,而覃学军仅有大专学历,此前未有上市公司财务经验。她从万福大米厂的会计开始干起,一步步做到了上市公司万福生科的财务总监,她的成长可以说是万福生科董事长龚永福一手栽培与提拔的,所以她主持的公司财务部门完全就是公司董事长意志的推行部门。为了美化公司业绩,在董事长的授意下,财务总监从外部找来高手策划指导公司的造假,并最终骗过了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和发审委,使公司成功上市。

(三)审计———造假的纵容者

审计人员是造假的纵容者,在万福生科造假事件中,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未能执行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没有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因而未能识别出其虚假错报,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造假。在中国证监会因万福生科事件给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王越、黄国华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证监会认为中磊会计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存在两点明显失职:

第一,IPO审计阶段函证程序缺失;

第二,IPO审计阶段未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

对于第一点,中磊会计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万福生科IPO财务报表过程中,未对万福生科20xx年年末、20xx年年末的银行存款、应收账款余额进行函证,也未执行恰当的替代审计程序。其中,银行存款函证程序的缺失,导致中磊会计事务所未能发现万福生科虚构一个桃源县农信社银行账户的事实,万福生科20xx年以该银行账户虚构资金发生额2.86亿元,其中包括虚构收入回款约1亿元;应收账款函证程序的缺失,导致中磊会计事务所未能发现万福生科20xx年、20xx年虚增收入的事实。

对于第二点,中磊会计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评价万福生科舞弊风险时,认为其管理层为满足上市要求和借款融资需求,有粉饰财务报表的动机和压力。在已识别出包括营业收入、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在内的重大错报风险领域的情况下,中磊会计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未实施有效的进一步审计程序。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上述失职,导致了审计的失败,纵容了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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